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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家乐福“诈弹”案昨日开庭 损失营业额成争辩焦点

2014-04-05 14:54:49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

  去年11月24日13时许,有人报警称在长沙家乐福韶山南路店放置了“炸弹”,警方赶到现场进行搜排爆,证实为“诈弹”袭击;4天过后,雨花警方于去年11月28日在北京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

  昨日,雨花区法院开审此案。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许某站上了被告人席。

  【指控】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超市被迫停业

  1987年出生的许某是韶山市人,此前曾在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1月24日12时57分,许某在北京使用其手机拨打长沙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谎称其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家乐福超市内安放了爆炸物,只要自己使用遥控器,就会引爆整栋大楼。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派出民警赶至现场并对该超市封闭检查、清场、搜排爆,致使该超市停业数小时,造成超市营业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许某主观上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超市被迫停业,并导致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查爆排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自述】

  丢钱后喝酒引发“诈弹案”

  被法警带入审判庭时,见媒体记者“长枪短炮”对准自己,许某下意识地用戴着手铐的双手遮住了脸。

  庭审中,他不时擦汗,几次回头,与坐在角落里的母亲进行眼神交流。

  记者发现,在回答法官询问时,许某思维清晰,对自己之前两次被判刑的情况记忆犹新。

  许某承认,2013年11月底,他乘坐火车去北京找工作,途中被小偷扒了钱包。“到北京下车后,我发现钱丢了,很生气,就买了酒喝。喝了酒后,我越想越气,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0731-110。”

  电话中,他谎称在长沙市香樟路与韶山南路交会处的家乐福超市放置了炸弹,可遥控引爆,“我只要摁下按钮,就能毁掉这栋楼。”许某说,打完电话后,他就在北京的马路边睡着了,“我报假警没什么目的,也没有想过后果。”

  许某说,自己曾经在香樟路一带住过,对那一带很熟悉,对这家家乐福超市有印象,所以把“诈弹电话”的“目标”选在了这里。

  【庭审】

  对超市停业损失双方有分歧

  许某没有想过后果,但他这个举动,让警方和韶山南路家乐福店忙活了整个下午——关店、疏散人群、警方搜索。当天,超市直到19时许才恢复营业。

  庭审中,检方提出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其中,家乐福方面的财会负责人表示,“诈弹电话”导致当天停业5个小时,造成超市直接损失营业额20.4万元。但许某和他的辩护人对这笔损失数额表示怀疑,认为这笔损失只是估算,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庭审中,被告方还提出要对许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许某的母亲表示,许某自幼脑部就有疾病,经常出现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我小时候确实得过病,正常时与普通人没什么两样,不正常时就什么都不认识了。”许某也坚称。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许某的鉴定申请,本案将延期审理。

  【案中法】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当究刑责

  许某认为自己这种报假警的行为最多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关个10多天吧。”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就在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此司法解释,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而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中,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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