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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高速路征地补偿款 全国首判由施工单位承担

2015-12-11 10:51:13 来源:中华网     编辑:

  修建国家级高速公路,占地补偿费用谁该掏?一个多月前,黑龙江省肇州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逆转了人们的想象——在5名农民起诉索赔修高速毁了自家葡萄树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的承建施工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5名农民共计570多万元。

  据了解,修建国家工程产生的占地补偿费用被判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全国尚属首例。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已向大庆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作为央企,我们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绝不可被随意套取。否则,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中交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公司正在全力以赴备战二审,一定要讨回法律上的公正。

  大广高速通车多年后 施工单位被索赔毁树损失

  G45大广高速公路,是一条国家级高速公路,是“7918工程”规划网之一,北起黑龙江省大庆市,南至广东省广州市,部分路段贯穿北京市区,线路总长3429公里。

  大广高速大庆段,途经萨尔图区、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肇州县、肇源县,全长148.4公里,于2011年10月全线通行。它的建成,打通了大庆与南方诸省的公路网,为大庆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根据大庆市政府发出的土地征用文件,项目于2008年8月29日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复,完成了土地储备工作,肇州县政府组织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项目征地工作。根据大庆市政府第9次关于大齐高速大广高速征地拆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大庆市政府明确要求,大广高速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工作。通城公司是大广高速的工程建设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是通城公司的具体施工单位,是承包方。

  尽管大广高速如今已经通车多年,但一宗系列赔偿案,不久前刚刚经一审判决。记者通过多方调查采访,还原了案件中的重重疑点。

  去年,5名肇州县农民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到黑龙江省肇州县法院,诉讼请求和理由大致相同。

  其中的1名农民胡学志诉称,2009年4月中交公司修建大广高速公路时,将其栽种的4年以上生葡萄树31668棵全部摧毁,自己多次找中交第四工程局协商,始终没解决,于是起诉,索赔1425060元。

  中交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认可。法庭上,中交公司辩称:这个案子根本不属于民事纠纷,如果胡学志认为政府没有在征地时给予相应的补偿款,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向施工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中交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在中标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不存在对原告的民事侵权行为。

  中交公司还认为,胡学志系在大庆市人民政府[庆政通(2008)2号]《通告》后抢种的葡萄苗,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取证证实,属于骗取国家征地补偿,不具有合法性。

  中交公司强调,即便胡学志经当地政府确认为不是抢种,也应当按照征地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直接对他进行补偿。

  原告提交证据 看不出来源出处

  为了要到赔偿,胡学志出具了大量证据,但被中交公司一一反驳。

  胡学志称,大庆市在2008年5月13日发出通告禁止抢种,通告前有关部门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过扫描确认,从扫描图上看,他的葡萄树是在通告下达前的2007年4月份栽种的,因此不是抢种。但中交公司称,这个所谓的扫描图,只是个公路用地表,而且根本看不出来证据的来源出处。

  胡学志出示了购买树苗的收据。但中交公司当即表示,这是张白条子!像这种大额付款,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并申请法院对该“收条”进行形成时间鉴定。之后,出具该白条的所谓出卖葡萄苗的证人,主动向法院说明了该白条是在起诉时补写的,并不是2007年写的,承认在出庭作证时说谎,愿意承担出具伪证的法律责任。

  胡学志出具了大广高速征占土地地面附着物明细表,称上面记载了葡萄苗棵数。但中交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材料反映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9日,这份材料只能证明葡萄苗在公告以后存在,但不能证明这些葡萄苗在公告之前就存在。(法院最终却认定,该证据是政府部门现场勘验后作出,能够以此认定具体棵数。)

  胡学志拿出肇州县林业局做出的大广高速公路征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以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做出的调查说明,欲证明葡萄树的棵数、占地面积以及栽种时间。但中交公司认为,这组证据恰恰证明了,在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于2007年9月29日至2007年12月8日进行的外业调查中明确表明涉案土地的地类为旱田,未发现葡萄苗;在2008年6月27日至2008年7月25日调查中发现有葡萄苗。这份证据结合胡学志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该葡萄苗形成的时间为2008年以后。胡学志的询问笔录中白纸黑字地写着,栽种葡萄苗的时间为2008年7月!

  中交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登记表也有质疑。中交公司认为,他提交的与本案中的登记表不同,之前是2008年12月19日,新提交的是2008年12月20日,新提交的证据关于栽种时间是自述,不是登记机关认可的。通过这份证据可以看出,这件事发生在征地的时间段内,所有的补偿,是否有葡萄苗,是否给予补偿,应在征地补偿阶段完成,如果对登记表上的附着物补偿有异议,应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象是征地的实施单位。

  被警方调查时 原告曾承认“抢种骗补偿”

  为了维护权利,中交公司也提交了大量证据。

  该公司把肇州县公安机关对胡学志做的询问笔录作为重要证据之一。该公司表示,该询问笔录证明葡萄苗的栽种时间是2008年7月以后,胡学志在公安机关承认抢种的事实,这充分证明其栽种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补偿款,是恶意诉讼,胡学志已经在笔录中认可不要赔偿了。

  但在法庭上,胡学志称笔录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没有法律效力。(而法院最终认定,这是胡学志向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不是他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不予采信)

  中交公司把当年的施工图纸提交法庭。其表示,中交公司是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有超过红线,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

  一审判决:修高速征地补偿 施工单位给

  2015年7月14日,肇州县法院对此系列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交公司败诉,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中交公司赔偿五位原告葡萄树损失合计570余万元!

  法院最终确认“涉案栽种葡萄树的土地肇州县政府没有进行过征收,也没有对原告等人进行过补偿”。

  法院认为,中交公司未经胡学志等原告许可,强行损毁其葡萄树,侵犯了原告等人的财产权,系侵权行为,应赔偿各原告的经济损失。肇州县政府没有征收栽种葡萄树的土地,也没有对胡学志等人进行过补偿,中交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关于中交公司指出的抢种问题,法院认为,2008年5月13日的通告只是工程建设公告,不是政府部门的征收公告,因为政府根本就没有进行过土地征收,也没有发布征收公告,故抢种的说法不采信。

  法院还认为,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的调查说明,表述的是“未发现葡萄秧苗”,不是说没有秧苗,说明中称2008年6月27日至7月25日时发现葡萄秧苗,说明被告施工时存在葡萄树,同时也间接证实了是中交公司在施工时将葡萄树损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栽种葡萄树是2007年4月,在政府通告之前,没有证据证明栽种具有非法性,中交公司不具有损毁原告葡萄树的强制权利,具有非法性,存在明显过错。

  5个案子,同一天全部判决,判决结果完全一样,都是中交公司败诉,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索赔金额全额赔偿。

  中交公司:央企属国有资产 岂能随意被“套现”

  出现这样的结果,中交公司无法接受,已全部提出上诉至大庆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肇州县法院判决,改判己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交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案件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在一审中,中交公司一再要求追加大庆市政府与肇州县政府为一审被告,因为大庆市政府与肇州县政府是涉案土地的征收单位,只有两级政府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才能查清事实。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民事审判庭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要求中交公司给付修大广高速路的导致的葡萄树的损失,但该损失不是该公司导致的,大广高速公路在修建前期已经完成了土地征收的政府行为,如果原告认为政府没有进行相应的征地补偿,依法应当提出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赔偿。两种诉讼是不具有选择性的,法院民事审判庭对行政类案件是不能进行审理的,同时,本案作为征地的主体大庆市政府也没有参与到诉讼中,法院直接审理也是不恰当的。因此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2007年4月种植了葡萄树,属于认定错误。中交公司不存在侵权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系抢种葡萄树,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的行为,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索赔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建议法院将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中交公司在入场时,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且原告抢种时公安部门已经介入,并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也已经收集了相关材料,材料中已经证实其是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身份的,同时也证实了其抢种的葡萄树密度过大,栽种不是为了葡萄经营,完全就是为了获得土地补偿。

  “我们是施工单位,就算该赔偿,也得是建设方或者征地方赔偿,不应该是我们啊!作为央企,我们的资产都是国家和人民所有;绝对不能无原则地往外扔钱,被随意套取!否则,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中交公司一位负责人激动地说。

  据了解,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身是创建于1980年的交通部直属房屋建筑公司,注册资金12.5亿元,总部位于北京。

  这位负责人表示,2009年4月24日该公司收到大庆大广高速中标通知书,告知其负责施工大广高速大庆至肇源(黑吉界)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路基工程施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该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没有在施工过程中超出设计内容和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因此也就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因为施工图纸所设计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地储备,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建设施工条件,其作为施工单位属于依法、依约施工,不存在土地方面的侵权行为。

  据了解,日前,中交公司将案件情况反映给国内多家媒体。肇州县法院法官曾就媒体疑问表示,案件一审判决书中已经把判决理由解释得很充分了。判决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涉案路段的大广高速路建设,县里没有征收、拆迁程序,更没有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过补偿,因此不能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应该按照一般财产损害处理。

  法官表示,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的审理阶段,不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作出过多的评论。

  据了解,针对法院的说法,有媒体曾向肇州县国土局核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广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由肇州县国土局耕保股负责。但多位工作人员均表示,修建大广高速公路已经是多年前的事情,当时他们还没到国土局工作,因此不了解情况,只有耕保股股长了解情况。但经过多日联系,该人始终无法联系到。

  而大庆市国土局耕保科的说法是这样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修建大广高速公路涉案路段期间,大庆市国土局只直接负责大庆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肇州县等区域的相关工作,由当地自行负责,之后报到大庆市国土局,大庆市国土局只负责批文件。

  该人表示,肇州县是否就大广高速路修建进行过征地拆迁程序,需要向肇州县国土局核实,但据他回忆,当时肇州县国土局应该是有上述程序的。

  据了解,案件将于2015年12月16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国内已有多家媒体在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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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大庆市 补偿款 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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