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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做局奇案 只为巨额利益

2015-09-14 13:56:31 来源:中国网     编辑:

  ——一起官员和司法人员导演的煤矿转让案件

  以煤炭闻名的山西,总会有离不开煤炭话题的奇案。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郝鹏俊违法收入3.05亿,在北京、海南等地坐拥35套房产的科级干部贪腐案,让蒲县一夜之间闻名全国。人们都在疑惑,何以小小的科级官员就可以攫取如此巨额的财富。下面这起案件,或可让人们对小官员们攫取财富的手段窥豹一斑。

  矿管科长做掮客,刘老板出手买矿

  刘林锁是蒲县一个颇具实力的煤老板。2008年年初,县矿管科科长冀俊奎介绍刘林锁收购在蒲县同一地界内开采的鹏飞煤矿。作为一个当地的管理者,冀俊奎声称鹏飞煤矿老板郑文海因巨额外债,资金周转困难想转让名下的鹏飞煤矿。冀俊奎言称自己以矿管科科长的职务可以帮助刘林锁在收购中不吃亏。

  谨慎的刘林锁因不熟悉鹏飞煤矿的情况,便让冀俊奎科长帮助自己考察一下该矿。冀俊奎派自己的副科长张雄到矿上考察后,告诉刘林锁该矿的储量和巷道都没问题,让刘林锁放心收购该矿。郑文海向刘林锁提供了当年二月绘制的鹏飞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各种图纸和地质报告。刘林锁拿着郑文海提供的图纸到矿上实地察看,发现该矿的巷道和设备等都不具备开采条件,至少需要再投资两千多万元才能开工生产。本已打算放弃的刘林锁在冀俊奎的极力说服撮合,并在冀俊奎保证该矿到手后会给他提供监管等方面便利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到自己这一行离不开冀俊奎日后的“关照”,投点资总不至于赔钱,还会给自己与管理人员打下良好人事关系基础。

  就这样,在作为管理者冀俊奎充当掮客居中说合下,刘林锁与郑文海、常晋英(郑文海的妻子)签订了4700万元转让煤矿协议。矿管科长冀俊奎也少不得在协议上签下居中人的名字。签订协议后,刘林锁还替郑文海还了中间人——县矿管科长冀俊奎及另一人王建设的550万元欠款。原来作为管理者的冀俊奎从哪来的如此巨款,可以出借给被管理者郑文海。这不能不让人对这种管理关系浮想联翩。

  状况频出,刘老板感觉上当

  刘林锁签协议接手煤矿后,状况频出。本应该按协议约定从正式生产后每月付500万元,但在冀的各种理由借口下,刘林锁提前支付了郑文海2000万元。甚至有一些本来不该由刘林锁支付的款项——冀、王借给郑的款,郑文海转让前所欠的信用社贷款等,也玩弄花招骗刘林锁承担起来。

  接手煤矿数月后,郑文海突然有一天通过冀联系他,说:市经侦队查郑文海偷漏所得税情况,希望他能把煤矿的公章带上,和郑再签一份3000万元转让煤矿的假合同,这样郑就可以少交点税款。本不情愿的刘林锁经不住再三哀求,便随便拿了自已掌管的鹏飞和老窑沟煤矿两个公章,在郑文海准备好的协议上盖好章签了字。盖章签字后,刘林锁还去市公安局经侦队接受了调查询问。

  就是这份当初刘林锁认为是救助郑文海的协议,为他埋下了梦魇。当然这份协议没有中间人冀俊奎和法人代表常晋英的签字。

  协议签订以后,刘林锁安排整修煤矿。然而在整修过程中,刘林锁却发现这座矿的情况远非自己想象的好,复工生产的艰难程度更是大得超过想象。即使这样,刘林锁仍按照郑文海提供的图纸进行着改造风巷和运输通道,对采煤工作面维修加固等复工整顿工作。

  就在整修过程中,县矿产资源局接到相邻煤矿的举报,调查鹏飞煤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问题。刘林锁拿着郑文海提供的煤矿图纸据理力争,认为鹏飞煤矿按此图纸并没有越界。举报人不相信县矿产资源局,请求临汾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鹏飞进行了检查。经过认真测量检查,认定鹏飞煤矿确实存在越界问题,责令停工。

  问题发现后,刘林锁拿着市联合调查组测绘的图纸,找到郑文海询问两份图纸坐标为什么不一致。郑文海感到底虚,恳求刘林锁说:不管怎样,你熟人多,一定要设法把鹏飞煤矿保住,以后就有希望,我配合你作工作,保住煤矿以后再说。然而不久后,刘林锁再找郑文海商量如何解决鹏飞煤矿问题时,郑文海开始借故不见刘林锁。无奈的刘林锁只好找冀俊奎,冀也开始推拖。最后发展到郑、冀二人都不接刘林锁的电话。

  直到此时,刘林锁才感到问题的严重:自己似乎从开始就掉进了一个局里。冀俊奎和郑文海,一拉一唱,把他算计了。鹏飞煤矿的问题,郑文海刻意隐瞒作假是为了出售煤矿获利。冀俊奎作为一个常年管理检查的职能人员,对鹏飞煤矿的基本情况不可能不了解,之所以瞒着刘林锁,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他和郑文海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就是协助郑文海赶紧出手已无多大价值的煤矿,别让煤矿最后一文不值的烂在自己手里。

  提诉讼,刘老板维权

  在郑、冀二人无法正常沟通的情况下,刘林锁求助于法律咨询。当得知法律规定:一方以隐瞒重大事项欺骗对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时,刘林锁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解除双方的合同。刘林锁以郑文海提供的测绘图纸虚假不实,误导本人签订4700万元转让煤矿协议为由,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签协议无效并撤销该协议。

  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当初为了郑文海偷漏税被查时解救郑,自己签的那份“假协议”,却被郑文海拿出来作为反诉的依据。郑文海用这份协议反诉刘林锁还欠他4700万元转让款。这样一来,煤矿的转让价变成了7700万元。至此,可以说郑文海、冀俊奎所设计的煤矿转让大局,此时才达到高潮。也许,郑文海早就预判到刘林锁感到被骗后会提起诉讼,早早地就预埋了反诉手段。

  诉讼期间,2009年7月,山西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煤炭资源整合,鹏飞煤矿列入整合对象。郑文海为了在诉讼中获利,不断干扰整合,刘林锁为不影响5家企业公司整合工作的进度,暂时提出撤诉。

  2010年8月9日,临汾市中级法院依郑文海的反诉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4700万协议有效,刘林锁支付被告剩余价款1700万元。另一份3000万元的协议不予采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刘林锁于2010年9月7日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两被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原告投资损失和其他不可估量的损失”为由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垫付的各种款项共计28759068.44元;判令二被告承担其欠款、银行贷款,并承担违约金;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从此,双方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退休院长做掮客,司法公正被扭曲

  2010年9月,刘、郑二人均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省高院民一庭受理了此案,并以事实不清为由,发还临汾市中院重审。重审期间,郑文海通过自己的朋友结识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的常务副院长王耀斌。正是此人的出现,使得案件倒向了郑文海一方。2012年6月26日临汾中院的(2011)临民初字第2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两份协议有效,驳回刘林锁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刘林锁应付给郑文海7700万元购矿款。

  这一判决结果,离不开王耀斌的奔波。在临汾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郑文海通过临汾中院院长关中翔的老领导王耀斌,直接给临汾中院院长关中翔写信,明确要求临汾中院“应认定刘林锁违约成立,并驳回原告刘林锁的诉讼请求”,“请关院长过问尽快能予下判”。

  郑文海把王耀斌的信交给关中翔院长后,关中翔为了贯彻老领导的意图,罗列了三条意见,绕开省高院裁定发还重审此案的民一庭,请示不管辖此案的民二庭庭长方剑锋。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是方剑锋系王耀斌的亲戚,有助于指导把握案件的进展。方剑锋给临汾中院下达了“就按7700万协议认定”的明确指令。结果形成了2012年6月26日临汾中院的(2011)临民初字第23、109号民事判决书。

  作为案件制造人之一的冀俊奎,开始向法庭出具的书面证明里明确指出郑文海和刘林锁转让煤矿的协议就是一份4700万协议。郑文海感到自己给冀俊奎送宝马车,还让参股自己办的加气站企业,冀居然不替自己说话。就写了举报材料,将冀俊奎告到了纪检部门,并通过时任山西省纪检委书记的金道铭的司机,把该案子批转给了时任临汾市纪委书记沈庆华查处。冀俊奎被市纪委约谈后就找到郑文海求情。冀俊奎为了保住自己,只好答应了郑文海要其作证7700万的要求。果然,临汾市纪委停止了对冀俊奎的调查。在以后的庭审中,冀俊奎没敢出庭作证,但被迫做了一个变相的录音伪证。这一伪证,被一审判决采信。

  案件久拖不决,惊爆法官巨额调查收费

  双方对临汾中院的第二次审理判决均不服,2012年6月再次上诉到省高级法院。省高院民一庭受理并着手审理此案。二审中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对两份协议的签订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3000万协议签字时间比4700万协议签字时间晚三个月以上。郑文海数年来坚持两份协议是同一日签订,一个对内,一个对外的谎言被击破。同时,江西煤矿司法鉴定中心也根据历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于2012年8月31日得出鉴定结论:鹏飞煤矿2007年已严重越界开采。也就是说:该矿在转让时隐瞒了因资源枯竭越界越层开采的事实,对受让方构成了重大欺瞒。在该案经过合议,经过审委会讨论,即将下判时,郑却通过有关领导,濒濒过问此案,又是让与临汾一审沟通,又是让核实协调,导致该案六年过去,仍不能作出判决。

  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郑文海再次出招。网上突然出现了一篇《民生周刊》记者的文章“一笔被山西高院退还的调查费”。这篇文章中,郑文海明确向社会公布:自己经代理律师和原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王耀斌之手,两次给二审法官以调查费的名义送去55万元。这笔钱法官已经退还给郑文海。

  郑文海在文章里的表述,无疑告诉世人:自己的律师和原高院副院长王耀斌充当了向主审法官送钱的“掮客角色”。作为深知法律概念的郑文海代理律师和原任高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王耀斌,看到这些表述,不知对自己的行为从法律上正确认定该作如何表述?

  律师的行为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对于不合时宜的行为,除了法律规定之外,也有律师执业惩戒条例。作为曾经的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王耀斌,更是知道自己哪些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年在台上时,王院长也许是个清正廉明的法官,为什么一离开岗位,就开始充当“司法掮客”的角色了呢?

  一段录音也佐证了临汾中院一审法官在拿合议意见时被迫做出三个选择,其中之一正是王耀斌在给关中翔信中要求的意见。王耀斌这个极具分量的“司法掮客”,用自己曾经的职务,影响着案件的进程。而郑文海也做出了“官司打赢后,给王院长一定好处的承诺。”

  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在呼唤公平正义的社会舆论下,在中央反腐的深入开展时,我们希望看到司法不再有掮客的身影,审判人员也不再受领导意志的左右,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真正做到独立审判,依法审判。

  我们相信,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调查结果如此明朗的情况下,这一案件应该还其本来面目。

  http://u.zp.china.com.cn/news-34624-1.html

标签: 掮客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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