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资讯 > 城市 > 消息正文

“司法掮客”帮助“坟爷”逃罪

2016-05-11 15:57:30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

  全国人大代表“司法掮客”帮助“坟爷”逃罪

  东莞二区检尚未起诉“坟爷”非法经营罪遭质疑

  广东“坟爷”林耀昌身负多项罪名,没有被司法机关一一追查,其背后雇请一位号称广东第一“司法掮客”、全国人大代表为其出谋献策,网友戏称其为“掮客爷”。这位“司法掮客”通过其影响力、职务之便,拉拢小部分司法人员为“坟爷”林耀昌逃避罪责提供帮助,已经达到非法目的。

  目前,发现“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多单行贿、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打击报复、另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陆丰东海仁易水泥制品厂、卡绿达建材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侦查追诉。同时,“坟爷”行贿公安局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经达到量刑畸轻,罚金偏低的情况下,仍在企图二审“无罪”。

  全国人大代表涉嫌充当“掮客爷”被指敛财打捞“坟爷”。

  汕尾市、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纪委监察局特邀监察员、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经营者、最终得益者林耀昌,媒体称为“坟爷”。林耀昌因承包公益性墓园之后非法建设,敛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行贿20万元,一时成为热点新闻。

  2014年10月5日,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以下称,东莞二区检)以“坟爷”林耀昌、林耀忠“羁押期限”为由办理取保候审,而当时的“坟爷”林耀昌、林耀忠身负涉嫌“三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未做“诉与不诉”的决定,反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引起国内媒体关注。

  2014年11月27日,东莞二区检办案人仅对“坟爷”林耀昌一人一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起诉,并不对其依法羁押,且直接对“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及对同案人员林耀忠做出不予起诉决定,而汕尾市公安局办案人对“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直接不诉一案保持沉默。

  本案实名举报人认为,汕尾市公安局、东莞二区检办案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嫌放纵犯罪。

  “坟爷”林耀昌在“掮客爷”教唆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伙同当地涉案官员及个别律师互相串供、销毁犯罪证据。

  2014年12月1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逮捕审查。2015年1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7日追诉“坟爷”林耀昌涉嫌行贿罪。

  2015年12月3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三年。总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众人皆知,“坟爷”林耀昌违规经营公益性墓园敛财数亿元。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坟爷”林耀昌仍拒不认罪伏法,但“坟爷”仍涉嫌多罪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坟爷”林耀昌犯罪一审宣判后,实名举报人林键国则认为“坟爷”案件告一段落,未料“坟爷”拒不认罪伏法。于是,实名举报人林键国则认为,有必要将“坟爷”林耀昌涉案罪责一一披露。同时,举报人已向东莞二区检提出“坟爷”漏罪未查、一审量刑畸轻,建议检察机关予以依法处理的请求。

  请求具体如下: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一)被告人林耀昌被指控所犯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刑2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方面明显偏低。林耀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规承包公益性墓园之后,实施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186.9亩,违法建设墓穴、私制票据、爆炒价格、非法获利被汕尾市公安局查实900余万元,一审法院仅仅判刑两年半,仅处罚金5万元。本罪最高判罚5年,对被告人“坟爷”林耀昌处以两年半刑期;但是在罚金是仅仅是并处5万元,与其非法谋取暴利相比,罪行不相适应,完全不成比例!

  既然认定非法占用农地罪是单位犯罪,其经汕尾市公安机关对“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移送东莞二区检起诉,认定的非法牟利900多万元,却由林耀昌中饱私囊,一审法院未作处罚,应加以追加罚没。

  (二)被告人林耀昌被指控所犯的行贿罪,情节严重,没有自首、立功情节,一审法院才判刑3年,明显违背法律规定。1、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二款4项,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些情节分别是,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及行贿金额二十万元“双标准”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2、林耀昌不属于“自首”及“立功”情节。广东省委在汕尾市“扫毒行动”中立案查处(2014年6月)原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时,陈供认了林耀昌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上级纪委、检察机关在已经掌握了林耀昌行贿的犯罪证据后提审林耀昌(2104年6月24日在押),当时林耀昌是狡辩不认的,经多次提审后,在证据确凿面前才招供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林耀昌并非在立案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不属于可以减轻刑罚的理由。

  1、林耀昌自2013年7月16日起被押期间,一直未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其存在行贿及其他犯罪行为,直至2014年10月5日取保候审期间,也未主动交代其存在行贿的犯罪行为。取保候审之前,“坟爷”林耀昌是身负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三罪。

  2、2015年1月13日,在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诉庭审上,林耀昌表态没有其他犯罪。由此,证明林耀昌没有主动交代的意愿,而是在刻意逃避法律制裁。

  3、被告人林耀昌在本宗行贿罪中,不属于“主动交代”情节,因为被告人林耀昌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长陈俊鹏行贿一案其罪行暴露,完全是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初步掌握了受贿人陈俊鹏的受贿罪行(受贿人陈俊鹏对自己的受贿罪行已经作了供述供认),则行贿人林耀昌在配合调查或者作为证人期间对行贿行为的交待不能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这是因为:第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实际上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自首行为,行贿人能主动交待行贿罪行,等于揭发了受贿罪行,应该得到比一般自首更大的优惠。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认定上应严格。

  然而,在纪检监察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经掌握了贿赂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般自首都难以构成。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掌握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的情况经调查后其交待受贿罪行的。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自首”。例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掌握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的情况经调查后其交待受贿罪行的,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自首),为何比一般自首条件更严格的“特殊自首”可以构成?这逻辑上无法前后一贯。

  第二,行贿受贿本是对合犯罪。受贿人如果供述受贿事实在先,说明行贿人作为贿赂犯罪的共犯(对合性的共同犯罪人)的嫌疑人地位已经有证据证明,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充其量只是被动承认了自己行贿行为和自己的对合性共犯地位。这种承认尽管对证实受贿犯罪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具有揭发受贿罪行的性质,更不属于主动交待。将此种被动供认认定为主动交待,彻底颠覆了主动被动的本来含义,虚置了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主动交待”要求,殊不可取。

  “坟爷”林耀昌涉嫌行贿的是原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行贿对象属于掌握强制执法权力的地方公安机关最高领导人,案情重大,涉及问题极为恶劣,其社会危害性非一般行贿行为可比。同时该案牵出关联陆丰毒品案、多起行贿案被逮捕的吴俊强。林耀昌涉嫌巨额行贿原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数额达到20万元之巨,并且已经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非法目的,并长时间成功逃避陆丰市公安机关的抓捕,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在被追逃期间达到骗取陆丰市农信社贷款78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洗脱罪名的目的。

  事实上,“坟爷”林耀昌也已达到免被陆丰市公安局抓捕归案这一目的。另外,也导致林耀昌被立案侦查的罪名避重就轻、多人涉嫌犯罪变成一人、得以销毁非法经营涉案账本、私制发票原始凭证等,且打击报复举报人。依照现行《刑法》及东莞市二区检公诉检察官庭审指控,根据汕尾市检察院及中山市检察院侦查证据显示,检察机关早已掌握林耀昌行贿陈俊鹏20万的犯罪证据,不应视为主动交代,更不能认定为自首。

  林耀昌犯行贿罪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并不属于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主动交待”的情节。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后,林耀昌毫无悔罪之意,一直潜逃,两罪犯罪事实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坟爷”林耀昌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其“认罪态度较好”和“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的认定,显属错误。

  综上所述,林耀昌犯非法占有农地罪,当庭拒绝认罪,性质恶劣,应在3至5年间量刑,并罚没非法所得900万元。林耀昌犯行贿罪在2015年1月13日第一次开庭庭上已向法庭(行贿罪被追诉前)表示之前没有犯罪行为的陈述。

  据此,林耀昌不属于主动交代,也不属于自首情节,应在5至10年间量刑。“非法经营罪”直接不予起诉,办案人员涉嫌放纵犯罪疑点待查。汕尾市公安局依法移送“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东莞二区检直接作出不予起诉,而没有告知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不予起诉的理由。

  “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逃避检控的问题,究竟在汕尾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侦查收集证据不足?还是东莞二区检审查人员对该罪“两次补充侦查”的提纲未有提出要求侦查收集的证据?或变更罪名?“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不予起诉之后,针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目的以及敛财非法所得,经广东省民政厅、汕尾市公安机关查实900余万元,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为“量刑和罚金”的依据。

  林键国还认为,东莞二区检在处理“坟爷”案过程中,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公诉职责,明显影响指控效果,有违依法公正、从严的办案原则。

  林键国称,2013年11月,汕尾市公安局就“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最终认为“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并于2014年2月侦查终结移送当地检察部门审查起诉。

  因该案影响特大,当地保护伞干预,后来由上级部门指定异地东莞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林键国认为,东莞二区检办案人员在决定不予起诉“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时,未依法履行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向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局)告知,导致汕尾市公安局丧失复议的权利,对不起诉罪名以及严重性也没有向法院(东莞市第二次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我认为对林耀昌的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是明显的涉嫌纵容犯罪。”

  东莞二区检称,“坟爷”林耀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是“根据关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林键国称,“坟爷”涉案墓穴经营敛财,符合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部分,既然这样东莞二区检在案例出现争议时,应按上述法律规定,逐级请示,由最高检、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决定“坟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自行认定不予构成,这在程序上存在不妥。

  此外,林键国还认为,“坟爷”擅自改变公益性墓园的性质,使用“未批先建”的违法土地进行建造超面积、超范围墓穴、对外销售和非法转让、爆炒价格、使用私印收费发票、执行经营性收费标准等等诸多行为,都符合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林键国指出,不是“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不予构成,而是“坟爷”林耀昌一案涉嫌“官商勾结”,多部门领导涉及本案,且还出现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充当司法掮客,其利用法律人士关系网打捞“坟爷”林耀昌、林耀忠。同时,得以达到“坟爷”林耀昌涉嫌多单行贿罪,另一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贷款诈骗罪、打击报复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压案不予追究。

  “举报人坚持认为东莞二区检在审查‘坟爷’涉嫌非法经营罪过程中,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补充起诉‘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逃税罪。”

  举报人称,虽然“坟爷”案出现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涉嫌充当“掮客爷”插手、干扰案件审理,与“坟爷”案件背后的利益纠葛关系错综复杂,形成一条庞大的灰色利益链,内通外应,水太深。但是,两地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追诉“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逃税罪,而不是放纵“坟爷”林耀昌、林耀忠的犯罪行为。

  国家鼓励实名举报犯罪,严厉打击“司法掮客”或“腐败中介”。由此,本案实名举报人希望全国人大委员会、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大委员会、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院依法查处一名多职称的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涉嫌充当“掮客爷”,滥用职权之便利强势插手、干预司法公正;依法纠正东莞二区检办案人不予依法起诉“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错误决定,并及时追诉“坟爷”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经营罪;

  同时,希望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检察院依法从重追究“坟爷”林耀昌犯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186.9亩,实施违建5164座墓穴,进行非法经营的所得金额900余万元依法没收。

  本文纯属转载,不代表本网观点:

  http://news.cqwb.com.cn/gnsh/2016-05/11/content_529991.htm

标签: 掮客 司法

相关阅读掮客 司法
网友评论
Copyright © 2009 - 2014 www.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