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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妇实名举报 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并涉嫌侵吞60万巨款

2016-03-29 09:49:14 来源:中华网     编辑:

  近日,各大网络爆料,有一对长春六旬老夫妇为女婿鸣冤,实名举 报检察院违规扣押车辆与60万巨款!

  2012年——2015年,吉林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在审查老夫妇女婿吕延伦一案中,违规扣押财产60万元,并违规扣押两辆小汽车,检察院工作人员自己开回家,违规使用长达5年,其中因违反交通还被交警开罚单(附正据),至今不予偿还!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竟干出这样的事情,在如今大力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然顶风作案,大家来评评理!——

  以下是被检察院检察官开回家的车辆,还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记录。

老夫妇实名举报,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并涉嫌侵吞60万巨款
老夫妇实名举报,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并涉嫌侵吞60万巨款1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社会各界朋友,您们好!

  我们老夫妻名叫李柏玲、马祥凯,是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年纪分别是63岁,67岁,身份正号分别是:220103195407100440,220103195007060419,我们举 报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在审查我女婿吕延伦因受贿罪等过程中,违规扣押财产60万,违规扣押两部车,至今不予偿还的事实。

  先简述一下事情经过:我女婿叫吕延伦,原来是一名交通警察,在吉林省长春市交警支队净月大队工作。曾经在车辆落籍与登记单位工作,2012年12月13日,他在工作期间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带走,并进行询问,后来转为批捕,进行一审二审,于2015年4月2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法院认定受贿金额17万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吕延伦已入狱服刑。

  据绿园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情况说明,办理吕延伦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卷宗中吉林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所载收赃款17万元系没收其违法所得,已经上缴国库。时间为2013年6月4日。

  在绿园区检察院询问和逮捕期间,办案人员对我女婿吕延伦说,能否获得阳光政策,宽大处理,全看态度和配合程度,但他家夫妻俩的工资卡和家里只有5万元,给其表弟打电话请帮助筹集25万元,给他哥哥打电话借了20万元,后来又追加了10万元,然后又交两部车,这两部车共20余万元,一台是我女婿吕延伦用的悦达起亚赛拉图,一台是我女儿的日常上班的宝来。办案人要求吕延伦写成用违法所得购买。

  一、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受贿和滥用职权罪,合计17万元,罪当其罚,那么其余的我家借的款项60万元与两辆轿车吉ARQ066;吉AGM789,即悦达起亚赛拉图、宝来理当返还。

  二、钱款扣押经过

  1:2012年12月22日办案人员马#、叶##等人对我女婿吕延伦说:“只要你主动上交60万元钱,表明态度好,我们可以考虑放人。”为此,我们全家和亲属不顾一切东凑西借当日凑齐60万元交给办案人员。而60万元钱并未随案移交给法院,又未返还给家属,违反规定;

  2、车辆扣押经过2:2012年12月22日马#、叶#等人要我们将吕延伦和妻子的两部工作用车(车号分别为吉AGM789、吉ARQ066)交给他们,上述车辆马##、叶##等人一直使用而没有返还给我们,其中吉AGM789现已损坏;另一辆吉ARQ066多次违章。我们在调查中摄取了叶##在自家楼下开启吉AGM789车辆前门的照片和一段叶##驾驶吉AGM789驶出自家小区大门的录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物品的相关章节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戡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正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有,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实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邮电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女婿吕##一家的除了定罪的、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17万元外,其借的60万现金、家用小汽车两辆,均无任何理由扣押、使用,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四、根据中央《八项禁令》中关于扣押物品的相关章节的要求:

  “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呑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此,吕延伦集全家之力借的60万现金、家用小汽车两辆,均无任何理由扣押、使用,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指出,“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一)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二)作案工具和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因此,吕延伦集全家之力借的60万现金、家用小汽车两辆,均不属于上述物品,因此,无任何理由扣押、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还指出,“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由于过错造成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有关当事人构成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事实。

  (1)我们家为吕延伦借款60万元,全系东挪西借而来,自2012年12月22日,到现在为止,整整39个月,按照借款的年息20%计算,我们家承担借款本息合计99万元。我们要求这一款项由直接扣押单位承担。

  (2)我们家的车辆被违法执法扣押,分别为悦达起亚赛拉图、宝来,理当返还。车号分别为吉AGM789、吉ARQ066,在这三年又三个月期间,两辆车一直被使用,其中一辆已损坏,另一辆有违章记录,被上网公示。我们家里人调取了有关录相与照片。我们希望使用单位赔偿随之而来的一切损失。

  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第十三条指出由于过错造成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是否犯罪,由检察机关与法院对照事实进行处理。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市民:

  李柏玲身份正号:220103195407100440

  马祥凯身份正号:220103195007060419,

  2016年3月22日

老夫妇实名举报,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并涉嫌侵吞60万巨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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