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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洞口:关注“外嫁女”享有“林改”权利

2014-02-26 23:18:50 来源:当代商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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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湖南邵阳洞口:关注“外嫁女”享有“林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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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山林同属于农村经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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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山林同属于农村经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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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山林与土地同等属于农村经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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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邵阳洞口:关注“外嫁女”享有“林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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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20多人户口都在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白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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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户口、合作医疗都在罗溪瑶族乡白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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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户口在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白椒村土地少山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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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户口在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白椒村土地少山林多应该享有村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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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户口在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白椒村应该享有村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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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我们罗溪瑶族乡白椒村土地少山林多属于经济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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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肖友红介绍:我们户口在村应该享有村民的权利

  山林与土地同等属于农村经济支柱

  本网讯(记者:牟财源)林地是林户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着重要的经济收入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目前我国对农村山林的林改正在进行中,山林纠纷也因此层出不穷,已经严重损害了社会稳定。当然,对于林改及山林纠纷的处理相关部门也有着明确态度,即必须遵循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

  只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农村山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近二三十年来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农村三大纠纷之一。这有数字为证,早在1980年代初我国“林业三定”时期就爆发山林纠纷140多万起,从2009年起我国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农村山林纠纷更是爆发式迅速增长。如何正确处置农村山林纠纷及完善农村林权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实际上,农村山林纠纷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尤以南方的广西、云南、贵州等省份最为严重。若分析其原因,从现有情况来看农村山林纠纷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农村集体之间,或者农村集体与国有农林场之间,围绕着山林所有权归属发生了纠纷。而据笔者亲身考察的湖南洞口来看,其情况也大体如此。

  村民“外嫁女”应享有林改权利

  肖展容、向红、肖和忠、张增艳等人都是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白椒村村民,2014年1月11日她们所在的白椒村委会就该村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日期将于2014年1月15日结束)。肖展容、向红等人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随后多次向白椒村委会反映了此情况,要求白椒村委会将其名字列入其中,以享有平等取得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的权利。然而,白椒村委会均以她们已经结婚出嫁不是合法的承包人口等理由为借口,对其请求置之不理。

  2014年1月13日,肖展容、向红等人向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诉书,但白椒村村委会仍然对其合法申诉意见于不顾,拒不执行中央、省、市、县、乡文件政策,于2014年1月24日将白椒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违规分配,致使肖展容、向红等20余人没有取得合法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合法享受村民的福利和待遇。

  记者在湖南洞口见到了满脸憔悴的村民肖展容,她哽咽着向记者介绍道:“我们土生土长在这里,持有户口本而且还是户主,村里每一届选举的时候都会发选票让我们参加选举,如果未在家还让委托相关人员投票。同时,我还享有国家粮补。很想不通这次分山为什么就没有我的名字,我们一家人虽然现在是在广州打工,但总有一天是要回来的,不可能打工一辈子。其实我们这里田地少山林多,都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们没有了山林还能吃什么?更何况我们这里的山还属于经济林,大部分山都可以种楠竹,目前我们这里村民发家致富也都是依靠着山林。村委把我们以外嫁女身份处理,未分到山林,这太不合理了。而且在办结婚证时(婚姻法)也没有说结婚一定要把户口迁出。我们认为村委会、镇政府相关领导严重违背国家相关的法律,同时剥夺我们妇女应当享有的国家林改政策。”

  村民向红也向记者说:“我的事情更可笑,我丈夫2011年去世再婚,男方入赘女方,我的户口一直在白椒村,可是村委会也把我当着婚嫁女处理,未分山林给我,不管谁见了我都说我太窝囊。”

  记者还了解到,在白椒村未分到山林其中还有未婚先孕、已婚上门女婿、离异户口迁移回本村、离异户口迁回本村入赘女方等情况。更蹊跷的是,在了解过程中记者发现与上述条件一样但却分到山的也大有人在。

  为了讨个公道,有村民向记者说,他们曾向镇政府袁姓乡长提出异议、书面提交申诉书,但多日过去根本没有得到回复。虽然打过电话给相关领导,但是一直没有制止错误的分山决定。

  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村主任告诉记者:“我们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章程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确定以上人不能分山”。村委会书记也说道:“既然目前有争议,我们已经向上级部门(乡党委、乡政府)提出建议,请求上级部门出面处理。镇书记、乡长给我们打过电话却没有让我停止分山的决定,所以我们已经把山林分到各组了,目前基本没有办法处理,要处理也得等袁乡长的决定。”

  记者随后通过电话联系到镇书记、乡长,被告知:“我们洞口县罗溪瑶族乡白椒村确实存在未分到山投诉情况,同时提出与村书记主任一样的问题,但分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目前我们只能照办,没有其他办法。”在记者多次向其提出村民代表大会出现种种问题后,乡党委邵书记决定暂停分山,并派相关负责人去白椒村调查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文件,记者发现,以上人员都不是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才能分到山的,而是可以直接享受分山的权利。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六条有着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洞口县人民政府也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洞政发〔2009〕9号)。该文件第二条(林改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承包人口的计算:本次林权制度改革,原则上以户口在本村的现有人口确定承包人口,户口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24时(第4页)。”罗溪瑶族乡人民政府亦于2009年发布了《罗溪瑶族乡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那政发〔2009〕30号)。该文件第四条(林改的主要内容)第8款更加明确地规定——本次林权制度改革,原则上以户口在本村的现有人口确定承包人口,户口截止时间2009年3月31日24时。

  其次,村民自治决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里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但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无效。

  而肖展容、向红、肖和忠、张增艳等近20多人完全符合中央、省、市、县、乡的文件政策和规定条件,应该享有集体林地经营承包权,同时也应该享有林改权利。

  未分到山林的村民已经向洞口县纪委、妇联、信访提交相关投诉材料,并已将申诉书交至乡政府,大家拭目以待“外嫁女”未享有“林改”权利事件的处理结果,记者也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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