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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性补贴”税前扣除:对“工资薪金”重新定义?

2015-05-16 14: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公告,规定固定与工薪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我认为这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环境下,中央政府尝试作出努力降低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增加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以刺激消费的一项举措。

  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下,把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成了三大类: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十一个小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费所得等。在十一个小类之中,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是得到税前扣除的,换言之,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才能享受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其他类别的收入通常要按照偶然所得被征收20%甚至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而最为人诟病的就是福利性补贴了,在现行个税制度下,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故必须按照偶然所得的税率适用标准纳税。有人会说,企业如果处于为员工合法避税的考虑,只需把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的范畴不就可以了吗?可是,姑且勿论税局如何认定企业此举是否属于合法避税的行为,把福利性补贴全部纳入工资薪金有可能助推企业的工资水平直线上升,换言之,工资薪金一般而言是只会涨不会跌的,而福利性补贴则是随着企业的经营情况好坏而增减的。如此一来,企业员工的税负就降不下来了。

  总之,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的措施将会让更多的企业员工受益。另外,我认为此举还有更深一层的意义,就是大力推动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征管方式的改革。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是从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征收转变,最终实现综合征收,换言之,现有对个人收入的十一个小类的分别征收所得税,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理想状况是把十一个小类的收入合并,扣除一定的免税额,例如子女免税额、父母赡养免税额等之后再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而这次国家税务总局把工资薪金与福利性补贴捆绑,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是个税朝着综合征收方向改革迈出了一步。

  接下来,如何界定“固定与工资薪金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当然,国家税务总局显然是有备而来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事实上是要强调,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的补贴,才可以按照新规进行税前扣除。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非常合理,因为如果不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就纳入税前扣除范畴,坊间就可能出现各式各样的避税情形,可是,要认定是否属于与工资薪金捆绑发放的福利有时候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例如,一家企业为其员工提供免费餐食和住宿待遇,是否应该被视为是与工资薪金捆绑发放的福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企业主就可以把餐食和住宿折算成为员工的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一方面似乎给员工增加了工资,让其享受税前扣除的好处,而另一方面,则要向员工收取住宿和餐食的费用,谁能够保证员工从个税税前扣除中得到的好处不会被企业主所收取的各种费用所抵消呢?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个税改革的要求,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结合不同的群体的实际收入结构的情况来评估政策的成效。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个税新政,其实是把工资薪金的范畴扩大了,把部分员工福利也视为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而纳入个税的税前扣除范畴了,我们不妨启动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法程序,对“工资薪金”收入作出全新的定义,扩大“工资薪金”的涵盖范围,这才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举措。

标签: “福利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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