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法院开庭审判,法院当日未作出宣判。肖小姐称,2月6日的凌晨1点钟,她收到了短信提醒,自己银行卡里的1万3000元被人取走,共计5次取走,这时,身在怀化的她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
随后,肖小姐挂失,并报了警,警方经过监控录像的调查,取款的是一名男子,证据显示,肖小姐的储蓄卡被人复制。记录显示:2014年2月6日凌晨,该储蓄卡使用交易密码在ATM自助交易终端上以转帐的方式分五次支取人民币共计13000元整,并收取转帐交易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40元。银行认为,银行不应当赔偿,这是因为银行系统本身就这样,这是国家系统的缺陷,跟本银行无关,被告银行请求驳回诉讼。法院认为案情复杂,改日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