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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消委发布201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4-03-18 15:24:26 来源:当代商报     编辑:

  “购买‘顶配’变‘豪配’、新热水器竟漏水、商场购物摔断牙、家电送货途中受损、保健品不合格、网络订车被骗、货物托运中丢失、房产开发商乱收费……”3月14日,湘潭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湘潭市201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邀请律师对案例进行了解读与点评。

  网络订车被骗工商跨省维权

  2013年4月,江西消费者余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九华某汽车4S店销售部吴经理,并在吴经理就职的4S店订购了一台轿车,又从银行转了2000元到吴经理账户上作为订金。可提车时,吴经理却称从未收到订金,价格也比先前商定的高出了1.2万元。协商未果,余先生拨打12315请求维权。

  经九华工商分局查证,余先生确实转账2000元到吴经理账号。通过调解,4S店同意将余先生转账的2000元计入购车款,并在现价基础上优惠1.2万元将车出售给他。

  李颖慧律师点评:本案中吴经理以公司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车辆并收取订金,可以通过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如果其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则有诈骗的嫌疑;如果4S店对他的行为予以认可,那么余先生和4S店之间已经达成了购买合意,4S店应当遵守双方约定销售车辆。

  货物不慎丢失物流公司赔偿

  2013年1月22日,柳先生在某物流公司的湘潭分公司,托运过年物资给河北邢台的朋友,可年后朋友也没收到货物。柳先生找到物流公司询问,分公司以货物已经发出无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赔偿也只能找河北石家庄物流公司。

  无奈之下,柳先生向高新消委投诉。工作人员调查后得知,货物确已丢失。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湘潭分公司赔偿柳先生货物损失费1000元,并赔礼道歉。

  李颖慧律师点评:柳先生将货物交至物流公司托运,便已经与其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物流公司应当保证货物在全程运输中的安全和完好,对于柳先生货物的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购物摔断牙工商协调获赔偿

  张女士在市内某商场购物时,左脚被商场内的衣架绊倒。经诊断,张女士3颗牙受伤较重,需戴假牙。张女士认为,换3颗牙要花4500元,而假牙使用周期为8年,以3个周期计算,商家要赔偿医疗费13500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另算。商家只同意对3颗牙赔偿3000元,按2个周期算,共计6000元赔偿款,还要按责任比例承担。双方为此争执半年之久。

  岳塘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后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场一次性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500元。

  朱娟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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