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总裁引咎辞职“乌龙”仍未解专家表示
光大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议案,同意接受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提出的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的申请,光大证券董事长袁长清将代行公司总裁职责。公司股票午后临时停牌,今日复牌。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该律师表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涉嫌三宗罪:一是涉嫌操纵市场;二是涉嫌虚假陈述;三是涉嫌内幕交易。
【最新】
光大证券总裁引咎辞职
8月22日,光大证券发布午间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总裁徐浩明辞职,董事长袁长清代行总裁职责。光大证券股票自当日13点00分起临时停牌,并于今日复牌。同时,光大集团透露,8月22日上午,中国光大集团召开党委会,决定免去徐浩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徐浩明1988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系。1991年到2000年,一直效力于交通银行,历任综合处处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党委秘书等职。2000年之后,徐浩明进入光大集团,历任光大集团执董办秘书、党委委员、执董办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
事故后徐浩明曾恳切表态“继续配合监管部门严肃负责地尽快查明原因,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控体系”。而短短六天后,这位掌舵者在风暴眼中引咎退场,压力致其最终“难以承受”。当下,证监会调查结果尚未公布、公众一系列质疑还悬而未决、潜在风险难以判定,市场忧虑氛围仍在延续、谨慎情绪愈发浓重。
【专家】
“乌龙指”涉嫌三宗罪
8月18日,中国证监会称已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在法律界也掀起了一场光大证券事件如何定罪的广泛讨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臧小丽、威诺律师所主任杨兆指出,光大证券在此次事件中涉嫌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及内幕交易三宗罪,而处理办法除主要依据《证券法》外,建议设立赔偿基金比提起诉讼更有效。
杨兆全首先指出,上次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主要违反《证券法》,其陈述了光大证券三宗罪:一是,巨量买单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涉嫌操纵市场;二是,事发后,董秘称系统没问题,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三是,在信息未公布前,买入看空指数期货,涉嫌内幕交易。臧小丽律师还指出,对于此次事件的处理,最基本的还是要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对这个事件的处理肯定会在《证券法》的框架范围内。
【热点】
该如何赔偿投资者损失
近期光大证券“8·16”事件引发的股市较大波动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利益受损方是否有权利进行索赔,以及如何进行可能的赔偿等,是市场的关注点。光大证券在公告中也提及将会考虑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问题。
操作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光大事件最终被确定为操作风险,那必须承担操作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及其中的赔偿责任。国内对证券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及其赔付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为此,操作风险的赔偿责任和具体操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光大“8·16”事件最后被认定为是内幕交易,那就可能升级为刑事责任,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远远大于操作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如果最后调查认定为是内幕交易,光大“8·16”事件将远远超越“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从事件性质的法律认定上,操作风险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否为内幕交易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和不确定性,监管和法律部门将会有一个公开的结论。一般地,操作风险对应的是过失侵权和民事赔偿,而内幕交易则对应刑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框架下的赔偿责任及惩罚金。
■谈股论经
“乌龙”给监管者敲响警钟
就此事件,新华社已连续六天发表了系列评论。
股市“乌龙”并非中国独有。美国股市近日发生一起由国际著名投行高盛交易系统错误引发的“乌龙”事件。不过,与中国市场监管者不同,美国市场各交易所都及时发出警告,并表示可能取消该时段的部分交易。同样是交易系统问题,在光大证券“乌龙”事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现大规模资金异常行动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当时市场的投资者或机构交易员发出类似的警告,而是忙于澄清“系统正常”,让“错单”继续流入市场,造成股市到期市的连锁反应。
这样的反差凸显了海外市场监管的成熟,更暴露国内交易所对此类事件缺乏监管经验和应急处理手段。比较两次事件,不难发现,美国的交易所在监管中优先考虑的是市场的公平性。
事实上,回顾光大证券事件的连锁反应,在每一个节点上都可以遏制事件的发展和发酵。无论是光大证券的资金授权还是有关交易所的风险警示,为什么这些环节的监管者都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也许光大证券只是“原罪”,而更多的反思应该留给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系统,从主管部门到交易所,都应该真正学会尊重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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