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决定主要对广西的特殊情形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管理、生育假期延长、生育奖励扶助配套政策衔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完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卫生计生委相关专家对新修改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广西人口发展实际。当前,广西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广西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
明确可自主安排生育和再生育的情形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可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