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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法医调解索赔不成出具荒唐鉴定

2015-09-29 17:23:22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患者皮试部位并没有发生过敏反应,被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拉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谁来为患者的死亡担责?是做皮试的个体医生冯某,还是负责抢救的市人民医院?

  2015年4月1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证行医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警察语出雷人 法制意识淡薄

  2012年12月7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居民王某,在无证行医的朋友冯某的富贵医疗保健院要求“消消炎”。冯某为其做头孢曲松钠皮试。

  几分钟后,皮试部位并未出现过敏反应,但王某出现心慌、冒汗等不适,结合王某患有气管炎,冯某为其先后注射了两次地塞米松仍不见缓解,怀疑王某系心脏病突发,便让其陪同的女儿拨打120。急救车赶到后给王某注射了肾上腺素,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冯某刑拘。

  事件发生后,死者王某的亲属向冯家索要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为了达到目的,三番五次地恐吓、要挟冯家,到诊所门口烧纸、砸坏门窗玻璃、在墙上书写大字标语并贴满上坟的草纸,还当面多次威胁说要弄死冯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王家人的所作所为,显然已经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相吻合。

  冯家人多次向办案民警王强报案,王警官则置之不理。并告诉冯家人说,这太正常啦!只要不再出人命就行了。他们这样是违法的。王某的父亲还要去冯某家同归于尽呢。中国的国情就这样,国家有法律规定,派出所、公安机关就没办法。我们执法机关,从某些法律上说,该怎么着怎么着(依法办事),该走程序走程序,咱中国能行吗?从上到下都是这样,现在吧法律是法律,检察院、法院还好点,公安机关吧,只要你到派出所看看……大领导考虑到稳定,他都……按理说应该依法办事。可能也就是你们这一家真是史无前例!兰山区每年都有不少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人家都是几天调解了,也是刑拘半个月。

  对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自称已经干了20年法医的兰山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主任洪湘对记者说,可以逮(人)的事多了,你搞新闻的再说这个我都笑话你,这种事满大街都是。记者问那咱要了法律干什么呢?洪湘法医说“我考虑你得问问*了!”王强警官则说“你得问中央!”

  洪湘法医还开导记者说,你搞新闻的还提这个有什么意思?现在都正常成不正常了、不正常成正常了。你我兄弟,就是一千倍的人也改变不了这个现状。你拉(说)那些都没用!咱来实打实的。我看清楚地你们中间缺少中间人。我看你怪(很)正义,你适合在美国生活。中国的法律改不改的和咱没关系。

  王强警官告诉记者,“我刚从警时也很正义……”

  正义的人适合在美国生活!在这些警察的眼里,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生活环境是什么样子?正义之士难道就不能在这里生存吗?如此说来,难道我们13亿的人民大众都是生活在无正义可寻的邪恶社会里吗?

  王强警官自称“刚从警时也很正义”,言下之意,也就是说现在的他,“正义”已经被所处的环境湮灭了,抑或是面对邪恶现象已经从“无奈”变成 “麻木”了?

  如此执法理念、执法氛围,其执法后果将会如何?人民警察的形象又会怎样?这样的警察治下,冯某的遭遇也就十分“正常”了!

  法医出面调解,索赔巨额赔偿金,不符合办案规则!

  我们都知道,法医是让死人说话、让物证开口的技术警察,并不背负调解案件的职能。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技术室主任洪湘法医,却在办案警察王强的陪同下,于2013年1月19日,亲自出面主持调解两家的赔偿事宜。并对冯某及亲属说:“一句话,该着你倒霉!可能他在医院打也死了,在别的诊所打也死了。你们拿的就是倒霉钱!”并代表死者亲属与冯某等人讨价还价。调解无果后才表示下午到分局盖章上报鉴定事宜。

  冯家人如梦方醒——王强警官之前“法医鉴定报到市里”、“又报到省里”的说辞都是在欺骗冯家!王警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仅如此,他还亲口告诉冯家人,他带着王家人去跑检察院、公安局、卫生局……

  据了解,法医尸体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根据有关规定,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称具有20年法医经验的洪湘法医,在明知自身(含供职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前提下,经过4个月的努力,出具了临公兰刑鉴(法)字[2012]3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洪湘法医在报告中,先是认定“医者对王某应用头孢曲松钠无不当,案情调查显示未对患者行必要的过敏史询问,无进一步的问诊和检查,亦无门诊病历等相关记载,诊疗行为不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然后又认定“头孢曲松钠皮试完,医者未死者皮试后的反应进行严密的观察且紧急情况发生后抢救措施不到位、不得力,未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心脏复苏等有效抢救措施,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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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死亡的时间是几时几分?临沂市人民医院负责抢救的医生应该十分明确!至于死亡地点,公安机关难道连死者在哪里死的都不知道?120急救车把王某拉到哪里去了?为什么对120急救车将王某拉到临沂市人民医院抢救的事实只字不提?王某的死亡原因,临沂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难道真的不知道?皮试过敏不过敏,一般来讲,就连普通人都能分辨的出来。皮试部位没有过敏反应,怎么认定王某过敏?王某曾有过心脏病发作史,作为法医,难道没有按规定调查死者生前病史?尸体检验报告书是重要的、严肃的鉴定文书,行文、措辞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洪湘主任怎么会让报告中出现两个“第五条”?

  洪湘法医作出这份尸检报告书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医学会的技术咨询书。

  这份被省医学会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鲁医咨[2013]1号技术咨询书,是根据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既没有双方当事人到场,也没有省医学会的专家姓名、职称和签名。里面提到“根据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提供的鉴定材料……”洪湘法医向山东省医学会都提供了什么材料?他为什么不让双方当事人到场?他这份咨询书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死者家属在法庭上计算费用支出时,无法出具此项鉴定的正规发票?既然是省医学会作出的技术咨询,又为何仅加盖“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公章,而不是加盖山东省医学会公章或者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带着诸多疑点,冯某亲属向一审法院提出向国内权威机构重新鉴定的申请。

  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法医洪湘的非法用意浮出水面。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之一,其司法鉴定意见指出:

  过敏反应表现为接触部位红肿、丘疹等过敏现象,死者左手背头孢曲松钠皮试处未见异常反应,提示死者没有出现局部皮肤过敏反映体征;

  过敏性休克死亡者常常会出现喉头水肿、气管和支气管痉挛等现象,死者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舌骨未见骨折;食管、食管内未见异常,应视为死者未出现喉头、气管及支气管壁水肿等改变,说明死者未出现全身过敏反应体征;

  过敏反应常常会发现死者气管、支气管壁水肿,支气管壁、肺泡壁等脏器见较多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死者肺淤血、出血、水肿,慢性支气管炎,应视为这些组织器官除上述改变外没有其他异常。提示死者没有出现过敏所致的组织病理学改变。

  死者血液IgE升高可因多种原因所致,仅以IgE轻度升高,而不伴相应的过敏体征,不宜简单地认为是过敏所致。

  死者心脏肥大,病理检验显示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斑块内出血。切片复检示,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IV级狭窄,心肌纤维疤痕灶形成,提示其生前曾有心肌梗死的发作史。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IV级狭窄,粥样斑块内出血,右冠状动脉管腔II-III级狭窄伴附壁血栓,心肌缺血性改变,心肌溶解,心肌波纹状变,心肌小灶性出血,表示其心脏存在急性病变。

  受害人死亡系头孢曲松钠过敏反应引起休克死亡的诊断依据不充分,冠心病致心肌梗死猝死的可能性大。

  至此,冯某及家人才明白,洪湘法医的用意十分明显,目的就是以其掌握的尸检结论报告权要挟冯家人出钱调解!其通过咨询方式再出具尸检报告不过是为自己的行为遮掩!难道是洪湘法医和王强警官早已和死者亲属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不然,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呢?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无数警界英雄和普通民警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为了人民的安宁,为了“人民警察”这神圣的称号和光辉形象,无怨无悔地奉献着自己,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洪湘法医和王强警官的言行,显然已经让“人民警察”的称号蒙羞、形象受损!可面对冯家人的一再反映,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反应让人不解,警察法医如此违背国家法律、警察纪律和职业道德,冯家人至今也没有收到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和书面答复。但地方公安机关给山东省公安厅的回复却称“已经处理完毕”。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正执法,这是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职业准则和法定义务,若违反了这一条,势必会在社会上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

  洪湘法医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临沂市公安部门如何处理?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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